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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郭学彬与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彬,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460号原告:郭学彬,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大街***号院*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华伟。原告郭学彬诉被告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郭学彬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郭学彬负担。审判员 于 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焴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