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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杨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现办公地点在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有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定平,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担保人:黄有灿,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104执保386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定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同时查封担保人黄有灿提供的财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定平2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黄有灿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