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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崔灏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灏,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灏,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邹善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杰,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灏因与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灏、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灏、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灏、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崔灏负担2.5元,由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