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206号郝铁灯、郝欧氏:你们因与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终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郝家芳为正当防卫所采取轻微地拉扯、推搡等暴力行为,情节及后果明显轻微,未达到予以行政处罚的程度。二审撤销郸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