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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健、殷海萍与江苏中联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联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张健,殷海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联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01929999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金湖湾花苑C20、C22、C23。法定代表人:刘铁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劲松(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拥华(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海萍。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强(特别授权),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联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殷海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中联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卫平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世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