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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春香与朱清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香,朱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朱春香,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朱清荣,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朱春香与被执行人朱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063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10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