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占林与张宝亮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林,张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327号申请人王占林,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宝亮,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王占林申请执行张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16万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王占林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