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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华,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华,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师申请执行人刘金华与被执行人云南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