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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赵浩、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赵浩,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542号原告黄春华,男。委托代理人刘时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浩,男。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华诉被告赵浩、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华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春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彬彬代理审判员  罗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