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容申请执行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容,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545号申请人:刘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本院受理刘容申请执行遂宁博视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遂劳人仲案字【2016】41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12626.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第一轮查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轮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