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树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有,王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有,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户,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小峰,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文盲,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李树有申请执行王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三查,被执行人王小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树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小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树有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