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邓瑞霞与马根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霞,马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邓瑞霞。被执行人马根波。邓瑞霞与马根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原阳县公证处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根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瑞霞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根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瑞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根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瑞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华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