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云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云,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左云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左云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云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356.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1月3日本院将案款43356.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左云,同日被执行人将执行费246元交至我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0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刚绍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