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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陈健、吴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吴琼华,欧小荣,刘昌芬,欧镇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吴琼华,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欧小荣,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刘昌芬,女,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欧镇森,男,194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健与被执行人吴琼华、欧小荣、欧镇森、刘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应当支付尚欠的432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80元及执行申请费6380元。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工商、查车辆,查实被执行人目前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原居住的位于岑溪市岑城镇明都新城永兴二街48号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在(2014)岑法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中以1045322元予以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执行的必要费用,已依法全部给予(2014)岑法执字第371号执行案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未足额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粱 智审判员 覃 强审判员 陈悦蕃二○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