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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孔宪早与吴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早,吴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孔宪早被执行人:吴文兵本院在执行孔宪早与吴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宪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文兵的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文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