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8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琼儒与重庆市丹龙路农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儒,重庆丹龙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8041号原告李琼儒,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丹龙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26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T1861。法定代表人黄明贵,职务不详。被告黄鹏,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儒与被告重庆丹龙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琼儒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琼儒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琼儒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廖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