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伟伟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564号罪犯吴伟伟,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吴伟伟于2013年12月17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射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伟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吴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新海审 判 员  杜兴淼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