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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元绍山与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于茂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754号原告元绍山,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尚广艳,执行董事。被告于茂娟,女,汉族,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出纳员,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绍山与被告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被告于茂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元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元绍山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