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元绍山与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于茂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754号原告元绍山,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尚广艳,执行董事。被告于茂娟,女,汉族,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出纳员,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元绍山与被告天津市鑫昌铜压延有限公司、被告于茂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元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元绍山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