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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卞育文、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育文,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卞育文,男性,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建筑工人,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育文与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4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建审判员 秦洁琼审判员 高 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睿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