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解勇生、路敏与红河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勇生,路敏,红河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解勇生,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云锡股份铜业分公司职工,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路敏,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执行人:红河良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良黎公司),机构代码217874382,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2号附302号。法定代表人:王黎伟,该公司经理。解勇生、路敏申请执行良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5)45号裁决书(简称45号裁决),良黎公司应给付解勇生、路敏违约金违约金25527.96元,负担仲裁费2179.8元。本院依解勇生、路敏申请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良黎公司应交纳执行费282.92元。执行中,良黎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45号裁决。昆明中院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45号裁决的执行效力须经审判进行确认。据此,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云25执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2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良黎公司请求撤销45号裁决的申请,45号裁决的执行效力得到了确认。经做工作,良黎公司全面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5执恢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锦伟审判员 张智忠审判员 佘华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