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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克权、张明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李克权,张明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451号原告: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西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薛仕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权,男,44岁。被告:张明兰,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权、张明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克权、张明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克权、张明兰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克权、张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2330.5元,由原告江苏宝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