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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恢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鹤鸣与刘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鹤鸣,刘万生,李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鹤鸣,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刘万生,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北松秀园小区,身份证号150404196411070319。担保人刘万财,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身份证号150404196910070356.第三人李一男,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解四段路北金百合小区6号楼122号,身份证号150402198104142315。申请执行人唐鹤鸣申请执行刘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万财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北侧兴华小区五组团5-1-202号房产一处为被执行人刘万生提供担保,担保被执行人刘万生在2014年1月1日前履行(2013)右民初字第8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担保人刘万财所有的担保物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北侧兴华小区五组团5-1-202号房产一处进行评估拍卖,第三人李一男于2016年7月29日10时至2016年7月30日10时止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通过公开竞价以最高价294560.00元竞得刘万财的担保物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北侧兴华小区五组团5-1-202号房产一处。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裁定如下:担保人刘万财所有的担保物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北侧兴华小区五组团5-1-20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112021121065号)归第三人李一男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悦华执行员  李汉龙执行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