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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轩吉义与太康县板桥镇轩堂行政村第六村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吉义,太康县板桥镇轩堂行政村第六村民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974号原告轩吉义,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太康县板桥镇轩堂行政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轩春节,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轩吉义诉被告太康县板桥镇轩堂行政村第六村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轩吉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