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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勇、曹元园与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曹元园,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胡勇。申请执行人曹元园。被执行人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胡勇、曹元园与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被实际扣押;另被执行人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未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将被执行人盱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晶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