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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白雪纯诉姚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纯,姚福林,魏丽敏,姚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364号原告白雪纯,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姚福林,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魏丽敏,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姚远,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纯诉被告姚福林、魏丽敏、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纯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福林、魏丽敏、姚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纯撤回对被告姚福林、魏丽敏、姚远的起诉。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祁海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