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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娜与被执行人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杨娜,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坤,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杨娜与被执行人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娜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坤暂无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杨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