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费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盼盼、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盼盼,张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费373号被执行人陈盼盼(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9********),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张小芳(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2********),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童日平与陈盼盼、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盼盼、张小芳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6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盼盼、张小芳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蒋雅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