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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陈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4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蓓,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国一,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宜根,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11月25日,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岙增张村三区1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与陈宜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宜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宜根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慧萍审判员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