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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武奎与被告杨卫东、杨师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奎,杨卫东,杨师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1315号原告:杨武奎,男,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告:杨卫东,又名杨晓东,男,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告:杨师子,男,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系被告杨卫东父亲。原告杨武奎与被告杨卫东、杨师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武奎于2016年1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武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