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杜飞、李全敏 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杜飞,李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杜飞被执行人李全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杜飞、李全敏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飞、李全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飞、李全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将被执行人李全敏名下车辆豫ROP1**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飞、李全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飞、李全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一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