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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万岭与张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岭,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万岭,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联系。被执行人:张凯,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杨万岭申请张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512.91元冻结,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万岭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金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