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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章亚丽与被告安徽徽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章亚丽,安徽徽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317号原告:李明,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伍明镇。原告:章亚丽,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伍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孙冰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徽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培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章亚丽与被告安徽徽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明、章亚丽在本院依法送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明、章亚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