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凯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凯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355号原告深圳市亿凯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龙路港之龙商务中心c座504,组织机构代码66708346-5。法定代表人徐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姣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路西基达利工业园9栋一至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851767-8。法定代表人万辉。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238657.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至6月的货款合计2386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亿凯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38657.5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诉讼保全费1713.29元,合计6593.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