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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刘洪涛海绵加工厂环卫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徐兆峰,局长。被执行人:刘洪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洪涛环卫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刘洪涛作出的(2015)第324号《征收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