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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关田与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031号原告:王关田,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帮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086911843。负责人:刘奎云,该支行行长。被告: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3-9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377-9。法定代表人:郑道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关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