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向巴多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巴多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326号罪犯向巴多吉,又名弟弟,男,藏族,生于1986年9月20日,初中文化,四川省甘孜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康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巴多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甘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甘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巴多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狱内开展的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累计积分16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缴款书、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巴多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巴多吉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