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友、叶彩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友,叶彩菊,陈小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598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新华书店8楼。法定代表人:董小辉。委托代理人:王海兵,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峤镇西大街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5********,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国友,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5********。被告:叶彩菊,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5********。被告:陈小斌,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国友、叶彩菊、陈小斌物业服务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