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煜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697号罪犯周煜平,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煜平曾因犯抢劫罪,于1979年12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0月20日被常州市广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3月7日被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睢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该犯系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周煜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煜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煜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