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清、董丽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清,董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清,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董丽萍,女,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清、董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清、董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