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路南侧、唐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候岁,董事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山东谦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大连仲裁委员会(2016)大仲字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6)大仲字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