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彩琼与欧美云、唐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琼,欧美云,唐桂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729号原告:何彩琼,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欧美云,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唐桂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何彩琼与被告欧美云、唐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欧美云以被告唐桂旺经营“绿都KTV”需要资金,或者以被告唐桂旺要建冷冻厂急需资金,或者以帮助别人代还信用卡欠款需要资金为由,或者以其跟农村信用社的一个信贷员合作代还转贷款业务为由,从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共2次向其借款15万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欧美云均拒绝偿还,由于两被告系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被告欧美云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应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桂旺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因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欧美云在短时间内以同样的理由向多人多次借款未予偿还,且数额巨大,具有经济犯罪(集资诈骗)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彩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十一���四日书记员 周进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