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葛磊诉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磊,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才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115号原告:葛磊,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淑波被告:才明,男,1964年3月25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葛磊英诉被告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才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磊撤诉。缓交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