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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葛磊诉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磊,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才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115号原告:葛磊,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淑波被告:才明,男,1964年3月25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葛磊英诉被告松原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才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磊撤诉。缓交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