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行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逊与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逊,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行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逊,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浩,该中心主任。上诉人张逊与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芮来娣丧葬费及相应利息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苏0481行初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张逊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在其于2015年9月22日向该院提起的(2015)溧行初字第132号案件的请求中,张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逊的起诉。上诉人张逊上诉称,(2015)溧行初字第132号诉求支付芮来娣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计息。该丧葬费是退休人员丧葬费。本案诉求支付芮来娣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并支付利息。该丧葬费是供属人员丧葬费。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本院(2009)常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芮来娣属于潘易锦的供养直系亲属,仅享受遗属定补待遇。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6)苏04行终122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张逊要求支付芮来娣丧葬费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张逊在本案中提出主张芮来娣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的主张,仍属缺乏依据。据此,原审裁定认定张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张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正才审判员 秦 琳审判员 翟 翔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