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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至立申请执行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至立,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刘至立,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航,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刘至立申请执行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在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航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航名下有一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航名下一辆松花江牌车,车籍号黑X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