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关立国、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关立国,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265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华,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昊,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关立国,男,1984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军,男,1981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关立国、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0元,由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何占武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