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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财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廖建荣、董红利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廖建荣,董红利,王勃,薛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财保258号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廖建荣,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董红利,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王勃,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薛瑞花,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建荣、董红利、王勃、薛瑞花价值6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提供了担保。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廖建荣、董红利、王勃、薛瑞花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870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季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达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