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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志国与郑滨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国,郑滨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被执行人郑滨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滨滨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