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志国与郑滨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国,郑滨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43-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国。被执行人郑滨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滨滨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