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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志强、陈全来开设赌场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陈全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3执487号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全来,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强、陈全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作出了(2016)湘04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陈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全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陈志强非法所得人民币10355253元、被告人陈全来非法所得人民币10649000元,上缴国库;四、追缴参赌人员刘各平赃款人民币15000元、程锦流赃款人民币2000元、贾亚军赃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五、对公安机关冻结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魏秋云、刘曼兮等182人名下的银行账号资金人民币11678640.1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详见附表),上缴国库。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两被执行人进行犯罪活动的财产依法应予没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7日以山公(治)冻财字【2016】3219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志强、陈全来以孔俊考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守敬支行账户上的全部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志强、陈全来以孔俊考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及其孳息全部划拨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汪耀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经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校对责任人:汪耀华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