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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辽宁豪华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宗润置业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豪华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871号原告:辽宁豪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珲春路龙井巷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266538XT。法定代表人:陈殿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广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杨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辽宁豪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豪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0元,由原告辽宁豪华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