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601号原告:安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告人郭洪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