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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601号原告:安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告人郭洪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 更多数据: